畜牧业承包合同

时间:2020-08-28 13:10:39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畜牧业承包合同

  经社员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畜牧业承包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畜牧业承包合同

  畜牧业承包合同(1)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 县_____ 公社(乡)______大队(村)_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县_______公社(村)_______生产队社员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畜牧业,为城乡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食用畜,为发展农业生产提供生产畜,充分调动社员养好牲畜的积极性,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根据中央(83),(84)1号文件的精神,经社员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共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承包牲畜数量

  甲方将________(牲畜)发包给乙方饲养,共________头(只).其中,种母畜________头(只),种公畜________头(只),肉畜________头(只)……。

  三、承包任务量与获益分配

  1.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第________年________月以前,向国家交售肉畜________头,规格是_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上交肉畜________头,规格是____________;向甲方提供生产用畜______________________头,规格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承包期内的第________年________月以前,……。到承包期满时,乙方必须保证有存栏数________头,其中,种母畜________头,种公畜______头,幼肉畜________头。

  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规格交售给国家的________(牲畜)的价金,甲乙双方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__成。乙方超额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和上交甲方任务以外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四、双方的义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一九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供栏圈________间,牧场________亩(如果有),提供给乙方饲料地________亩________分以及如下工具:______________.

  2.甲方在承包期内,每年向乙方提供草料________斤,其中,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时间是_______;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平价商品粮________斤,其中,________斤________,________斤________,……时间是____________.

  3.甲方必须合理分配国家扶持畜牧业的物资和贷款指标,不得截留国家奖励乙方完成派购牲畜任务的粮食、化肥等指标.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保持栏圈的清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牲畜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饲养、牧放的牲畜不得损害山林、树木、庄稼.

  3.乙方必须爱护栏圈.合同期满时,必须将甲方提供的栏圈、饲料地、牧场(如果有)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栏圈内的粪肥____%归甲方,________%归乙方。

  4.乙方饲养的生产用畜,不得擅自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牲畜转包给他人饲养.

  五、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提供栏圈、牧场(如果有)饲料地、工具,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以致乙方不能进行正常饲养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时间向乙方提供草料和商品粮,应向乙方偿付所欠草料、商品粮价值_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 赔偿乙方的损失.

  3.甲方如不及时向乙方分配国家发放的贷款和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果截留国家奖励乙方的粮食、化肥等指标,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规格、数量、完成对国家,集体的任务,每逾期一天,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超过________天仍未履行承包任务的,甲方除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外,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牲畜重新发包给他人。

  2.自合同期满,甲方提供的栏圈, 工具等如有损坏或丢失, 乙方应修复或赔偿;乙方饲养、牧养的牲畜如损坏国家、集体的山林、树木或集体、个人的庄稼等,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如将所承包饲养的生产用畜擅自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每出借或出租一头生产用畜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七、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饲养的牲畜损失,应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

  八、其它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中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则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鉴证

  第四章 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牧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农牧业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订立、变更、解除农牧业承包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牧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为发包、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订立农牧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平等协商、自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四条 订立农牧业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国家和集体耕地、草原和林地等土地资源及其他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土地用途不变。

  第五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自觉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牧业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农牧业承包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是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发包本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及其他资产。

  第八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及其他资产拥有管理和发包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的行为;

  (四)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并要求承包方依法纳税;

  (五)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嘎查村民会议,也可以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解决承包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六)尊重和保护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不得在承包合同规定之外向承包方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

  (七)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和方式,向承包方提供生产条件和各种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嘎查村民是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权平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

  第十条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对承包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二)依法流转承包经营权;

  (三)在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资源被依法征用和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经营权;

  (五)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六)不得出卖、非法抵押、损坏承包标的或者改变其合同规定的用途;

  (七)依法保护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不得弃耕撂荒和荒芜承包的土地;

  (八)依法纳税,按合同规定交付承包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退耕还林还草的,承包期应延长到五十年,并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草原的承包期一般坚持三十年不变,也可以延长为五十年。营造林地和治理开发荒山、荒沙、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期一般为五十年。

  农牧业机械、水利设施、房屋等其他资产的承包期,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并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分别采取以下承包方式:

  (一)耕地和草原实行按户承包,家庭经营;

  (二)林地、果园、苗圃、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沙、荒丘、荒滩、农牧业机械、水利设施、房屋以及村办企业等专业经营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承包,可以实行按农户承包、按组承包、联户承包或者个人专业承包。

  第十三条 各业承包方案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原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

  (三)坚持自愿、有偿、平等协商;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

  (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嘎查村民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土地资源和其他资产,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或者租赁经营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承包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经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鉴证

  第十八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旗县级人民政府印制。

  第十九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承包合同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方或者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三)承包标的名称、种类、方位、型号、数量、质量、等级和用途等;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时间;

  (五)承包费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六)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七)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减产、减收或者绝产、绝收的处理办法;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办法;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联产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的,承包合同须附联户承包或者个人合伙承包协议。

  第二十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双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分别签字盖章,合同即告成立。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鉴证的,由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鉴证。土地和标的数额较大的资产承包及转让合同必须鉴证。

  第二十一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鉴证由合同当事人向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提出鉴证申请,经审查,对符合鉴证条件的承包合同予以鉴证;合同鉴证后,应当整理归档存查。

  第二十二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签订合同双方及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各存一份。

  第四章 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决定的;

  (三)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四)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

  (五)滥用职权或者采取欺诈、胁迫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无效合同由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第二十五条 无效合同的处理: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开始履行的,不得履行;

  (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正在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并按照有利于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妥善处理;

  (三)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无效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过错方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无效合同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

  (五)符合双方约定变更合同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废止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承包的耕地、草原、林地、水面等被依法征用和占用的;

  (五)由于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必要履行的;

  (六)承包方不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弃耕撂荒,荒芜承包土地,构成合同解除条件的;

  (七)由于承包方丧失经营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致使合同失去履行条件的;

  (八)符合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一)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者,视同默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双方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事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报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三)标的较大的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订立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致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调解承包合同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开始履行。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农牧业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十三条 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苏木乡镇农牧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旗县级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申请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机构解决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先决定恢复生产,然后再解决纠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农牧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七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方应当先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再向有过错的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干预承包合同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鉴证机构出具虚假鉴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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