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情况

时间:2021-03-27 09:56:00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将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具体化。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法院仍可根据事实认定不可抗力的存在。总而言之,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自然灾害有火灾、水灾、旱灾、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法律均予以认同。我国法律和学说原则上均承认社会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究竟哪些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并没有定论。不可抗力因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难以采用列举的方式划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情况

  一、不可抗力的界定

  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所谓不能预见,指该事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不能预见的,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应当考虑其实际的预见能力,又要考虑一般的预见标准。所谓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时无法直接控制,即该事件是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事件。

  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但也要依案情而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在确定不可抗力时,不仅要考虑客观因素,同时也要考虑主观因素,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应为如下:

  第一,不能预见。预见性应以现有的技术水平为准。因为预见性取决于人们的预见能力,人们预见能力的提高,必然影响到预见的范围。某种现象过去不能预见,现在却可能可以预见,如天气冷暖阴晴;现在不能预见,未必将来不能预见,如地震、洪水等,所以,认定人们对某种现象能否预见,以现有技术水平为准。此外,预见性又往往因人而异,某人可预见,而他人却不一定能够预见,反之亦然。因此,必须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而不是特别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对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

  第二,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造成的损害具有客观必然性。所谓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所谓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使合同得以履行。不能克服、不可避免非指完全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如果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采取适当措施减轻了损害,这种情况仍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只要事件的发生必然会造成损害,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已能使损害减轻,但仍不能完全避免,则仍是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客观情况。客观情况是指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作为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例如,第三人的行为对被告来说是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但第三人的行为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的特点,其行为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合同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援引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同时这种客观情况必须要注意其对合同的影响,必须是影响到合同使其不能履行才可,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事件,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则这种客观情况也不能按本条不可抗力免责。

  二、不可抗力的范围

  从不可抗力的定义来看,凡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均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灾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因此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免除责任。

  2.政府行为。即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颁布禁止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事件。这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客观情况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一旦发生又是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因此也是不可抗力事件。

  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如果这一约定与法律规定元冲突,则同样是不可抗力,因而就需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事由和范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应当明确的。在具体实务中,当事人在设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即可以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明文列举不可抗力的情形,而且双方约定只有以条款中所明确列举的事件发生时才可导致当事人免除责任,如果发生的事件是条款中没有明文列举的,即使阻碍了合同履行也不能导致当事人被免责。此外,也可以采用概括式设立不可抗力条款。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已很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不可抗力条款电同样过于原则,将很难起到补充法律的作用。因此在一些买卖合同中,仅笼统地规定本合同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或重复法律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都不能起到使不可抗力条款产生作用的程度。因此,列举式一般更好一些。当事人采用列举式好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三类。

  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扩大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一般来说,首先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原则上应符合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当事人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当事人可以任意列举不可抗力事件,将不利于确认合同责任。其次,如果当事人从减轻风险出发,愿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则完全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的方法加以解决。

  在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时,最难以明确的是意外事故。所谓意外事故一般认为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