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

时间:2021-03-29 20:27:04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2014《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

2014《劳动合同法》常见问题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四、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七、国家通过什么机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八、工会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劳动合同何时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十、劳动合同文本由谁保管?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十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十三、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十四、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五、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十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十七、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哪些机构对无效劳动合同有确认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十八、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