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应届毕业生如何化解签订劳动合同潜在风险

时间:2022-08-28 22:34:10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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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应届毕业生如何化解签订劳动合同潜在风险

  又是一年毕业季,众多高校毕业生即将告别校园走入职场,经过投简历、笔试、面试,终于得到一份工作意向,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何“潜在风险”?下面一起看看吧!

合同法:应届毕业生如何化解签订劳动合同潜在风险

  风险一:“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小赵毕业后入职某商贸公司,工作半年后,小赵发现自己还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小赵以商贸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商贸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风险二:签合同要仔细看条款。为了能够留京工作,小徐辗转进入一家在北京的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时,小徐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在几处落款处签名。然而,一周的入职培训结束后,小徐被告知需立即前往该科技公司驻南方某省办事处报到。此时,小徐才发现在自己亲笔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于工作地点一项中明确载明:服从公司安排,同意至京外工作。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求职者一旦签名,即意味着对相应条款的认可与接受。

  风险三: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小苏是某高校园林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从事园林设计工作。公司要求先签订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考察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一年后,小苏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遭拒绝。后小苏依法向园林公司主张权益,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小苏的主张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就试用期待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求职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牢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

  风险四:缴纳“五险”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小何毕业后入职某销售公司,约定月工资5000元。该销售公司规定,试用期内公司无需缴纳社保。试用期结束后,如小何达到公司录用条件,则公司开始为小何缴纳"五险",缴费基数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法官释法: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用人单位应以职工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约定固定缴费基数的行为并不合法。

  缴纳培训费方可入职?

  经过两轮的面试后,小李收到了某公司面试过关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为确保小李胜任入职后的工作,公司将对新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小李为此缴纳了培训费2万元。然而,5个月的培训后,公司并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岗位。已经错过求职时机的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培训费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公司未对小李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亦未对小李进行相应考核,故判决公司应向小李返还2万元培训费。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通过面试的通知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并不能据此认定,该份工作已经“十拿九稳”。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培训费”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

  签“三方协议”也算“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后已经工作半年的小赵在和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解释: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彼此之间签订有“三方协议”,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咨询相关人士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赵以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直接在落款处签名?

  入职培训前,在公司人事经理的催促下,小徐尚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在几处落款位置签好了名字。然而,一周的入职培训结束后,小徐被告知前往该公司驻南方某省办事处报到。感觉被公司蒙骗的小徐找到了人事经理。至此,小徐才发现在自己亲笔签署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中,于工作地点一项中明确载明:服从公司安排,同意至京外工作。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实践中,或是由于时间匆忙,或是由于材料众多,未经仔细浏览、阅读就签名的劳动者并非小徐一人。但是,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的书面文件,求职者一旦签名,即意味着对相应条款的认可与接受。因此,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催促,求职者也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关注其中关于合同期限、工作职位、工资构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部分;如遇部分条款存有歧义,则务必及时提出,要求人事工作人员进行说明、备注。

  一年试用期合同有效吗?

  小苏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园林设计工作看重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创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定小苏是否适合该份工作。如果通过考察,公司会安排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小苏与园林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一年后,小苏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遭拒绝。后小苏依法向园林公司主张权益,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小苏的主张得到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