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时间:2023-03-11 19:32:19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还有委托合同是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合同无论是否有偿,均为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三、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

  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关于“事务”的解释,直接关系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对此,日本民法典第643条和656条规定,仅限于法律行为,始得为委任合同之标的。就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务所成立的合同,称为“准”委任合同,准用委任合同的规定。

  本条虽然未对受托人办理事务的内容作具体解释,但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毒品、淫秽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登记、立遗嘱等。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四、委托合同书

  国际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合同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乙 方:      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女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夕口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9、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11、甲方同意于船开后_____天内将乙方代垫代付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及运输代理费以______方式付给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4、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海事法院审理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_____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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