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时间:2022-06-18 08:13:50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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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案情介绍】:

合同案例分析: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江某于2009年1月份入职深圳市A进口齿轮销售公司担任售后工程师职务,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012年11月26日,A公司向江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将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请你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江某于2012年12月21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A公司当月为江某发放了整月工资,12月21日之后不需要上班,该剩余天数刚好折算为补休的年假。

  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江某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理由是:其劳动合同在2012年12月31日才到期,而用人单位却提前于2012年11月26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于12月21日就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据此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0000元。

  【法律焦点】: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决定与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但却要求劳动者提前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该情形如何认定?

  观点一:支持劳动者的一方,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就要求劳动者提前办理离职手续,不再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属于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观点二:用人单位虽然提前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在剩余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处于享受年休假状态,而且2012年12月的工资是足月支付的,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虽然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程序存在小瑕疵,但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应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虽然双方是于2012年12月14日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A公司全额支付江某2012年12月的工资并安排补休年休假,当月社会保险费也正常缴纳,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角度看, A公司都已经履行到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此外,作为一家企业,根据其业务性质特点和员工岗位的特殊性,工作交接程序各不相同,要求员工提前办理劳动合同的交接手续也属于正常情况。更应该认真考虑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承担了必要的用人单位义务。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江某主张系A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A公司没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和意思,不属于事实,也不应得到支持。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公司的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工作交接的内容、期限等程序,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劳动者充分说明,在交接的书面文件上做好说明,避免程序的瑕疵。要知道,很多时候用人单位虽然实体上没有错误,如果程序上瑕疵比较严重,也会让仲裁或者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需要向员工承担原本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特别需要用人单位注意,本案中, 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克扣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的任何待遇,很重要。如果在这个环节中出现不应有的错误,就很难让仲裁庭或者法院相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