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法规

时间:2023-03-27 20:56:14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关于运输合同法规

  建筑工程法规每周一例---运输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法规

  1. 背景

  某建筑公司采购材料后,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至工地并签订了运输合同,明确约定了运输费用、运输路线、运输时间以及其他相应条款。在运输中,承运司机因为某路段路况不太好而绕道行驶,增加了路途的距离和费用。第二天将货物运送到工地。在货物卸下后,该建筑公司没有及时验收。10天后,工地的工作人灵发现个别材料有损坏,向承运人提出赔偿,但承运人不同意赔偿要求,并主张自己在运输过程中额外增加了运输费用,应当在支付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外再支付所增加的费用。双方发生了争议。

  2 .问题

  ( 1 )承运人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所增加运输费用的主张能否实现,承运人应当在同签订时注意哪些问题?

  ( 2 )建筑公司能否就货物的损坏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3. 分析

  ( 1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据此,承运人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增加运输费用的主张违反法律规定,是不可能实现的。承运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时预测或者知晓运输路途状况,若有不便甚至危险应事先向托运人提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以免事后产生糾纷。

  ( 2 )《合同法》第310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栽交付的初步证据。”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赝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钓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据此,建筑公司未能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货肘间,也没有在货物到达后及时验货,是不能就货物的损坏向承运人主张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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