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时间:2018-03-06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假如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我们该怎么办?下面yjbys小编就为您提供一例解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供大家参考。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19日原审原告经人介绍与原审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审被告将位于西门菜场底层门牌号为六号的店面租给原审原告经营使用,租赁期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5 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审原告即给付原审被告租金15 800元。六号店面为原审被告所有,五号店面为周厚表所有,系原审被告向周厚表租得,原审原告实际使用了六号店面旁的五号店面。为经营需要原审原告在浒山工商所办理了经营水产的营业执照,原审原告经营不到两个月因亏损停业,并注销营业执照。此后,原审原告将承租房屋租给他人三个月做仓库。2010年5月,原审原告想在承租房内经营猪肉生意,要求原审被告提供承租房屋的房产证去办理营业执照,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提供了五号店面房东周厚表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一本。按照浒山西门菜市场的规定,五号、六号店面只能经营海鲜及副食调料,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需得到市场同意。五号店面房东周厚表对原审被告的转租行为没有异议。

  原审原告马力于2010年6月24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由原审被告返还原审原告租赁费6个月,计人民币7 900元。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马力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马力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是六号店面,但被上诉人租给上诉人的是五号店面,实际上六号店面已由被上诉人出租给他人,被上诉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五号店面并非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冒充五号店面所有人,以欺诈的手段与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此谋取租金好处费每年800元。被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规避国家对城市房屋管理的有关法律,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双方签订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约定的是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的房屋,但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办理营业执照的却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即使上诉人不办理猪肉生意的营业执照,也不能办理其他生意的营业执照。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马长江答辩称:合同约定的是六号店面,是上诉人主动提出要求换成五号店面。后来因为水产生意不好,上诉人要换成猪肉生意。但卖猪肉不能在店面里面卖,只能是摊位上面卖,这是市场规定的。因在五号店面里面卖猪肉的营业执照做不出,上诉人就歇业了,于是就酿成纠纷了。一审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五号店面系被上诉人向案外人周厚表承租,因案外人周厚表同意被上诉人转租,故被上诉人有权将该店面出租。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是六号店面,实际租赁的是五号店面,但并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实质利益。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因上诉人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原因在于上诉人欲在租赁的店面内经营猪肉生意而不符合菜市场对该店面经营范围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撤销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难以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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