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法规及续签问题

时间:2020-11-18 15:02:59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试用期法规及续签问题

  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都有哪些规定呢?如果试用期过了,该不该续签?yjbys小编告诉你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法规及续签问题

  试用期要不要签合同?要!

  大学毕业生小陈刚到一家企业工作,企业方面称,工作头一年为试用期,因他还不是正式职工,因此要待试用期结束才能签合同和参加社保。小陈曾听说,与用人单位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签劳动合同,但企业解释说头一年是试用期所以不签合同,似乎也有道理,他有些糊涂了,特向本报咨询。

  “使用员工就必须签合同!”对此,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的专家说得直白。专家解释说,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保。在试用期,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还指出,试用期多长,也不是单位说了算,比如小陈的情况中,单位说工作头一年为试用期,这是不妥当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这位专家表示,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或6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单位往往要“吃亏”。

  劳动合同之试用期法规

  南开区刘女士:我的朋友被某私营企业招聘为财务人员,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未过,我朋友因私人问题和财务部经理发生口角,公司遂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能否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记者采访了市人保局的有关人员。据其介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对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错误理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该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能够与处于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因劳动者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企业随意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企业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尤其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招聘时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当中。一旦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的',企业将可以依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决定录用条件时,一定要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即该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相对照能得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

  试用期满申请转正书

  我于2009年7月9日成为XX职工,到今天一个试用期已满,根据规章制度,现申请转为公司正式职工。

  作为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单位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完成了从学校到社会的转变。

  在见习期间,我承担了XX工作。这些业务是我以前从未接触过的,和我的专业知识相差也较大;但是各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指导,使我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XX的工作环境,也熟悉了XX的整个工作流程。

  在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能尽早独当一面,为XX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经过这一年,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处理XX,整理XX,进行各项XX,协助进行XX,从整体上把握工作运作流程。当然我还有很多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继续学习以提高自己业务能力。

  这一年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看到XX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迫切的希望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在这里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XX一起成长。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自己、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XX创造价值,同XX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申请人:XX

  201x年7月10日

  试用期存在的三种陷阱

  陷阱一:

  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不少农民工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有个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