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交还钥匙是否就是单方解除合同

时间:2023-08-22 13:15:56 赛赛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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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交还钥匙是否就是单方解除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租客交还钥匙是否就是单方解除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租客交还钥匙是否就是单方解除合同

  租客交还钥匙是否就是单方解除合同

  案例:钱某于2015年8月租住李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租期24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交接时填写了交接清单。11月供暖开始,钱某发现暖气不热,期间也曾与李某协商却未能解决问题,于是,钱某用EMS向李某寄了一份 “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将钥匙一同放在里面。现在,钱某要求李某退还其剩余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然而,房主李某却认为,虽然钱某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钱某单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并且自己也没有违约,房屋交接时钱某也在场,还签了交接清单,现在暖气不热,应该由钱某负责处理,自己不同意解除合同。

  于是,钱某找到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姜东,要求调解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将李某约至调解室,劝解道:“虽然双方签了交接清单,但事实上很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交接时暖气设施看上去正常,但是到了供暖季才会发现暖气不能正常使用,比如漏水、不热等。”

  另一边,调解员对钱某说:“对于一份两年期的租赁合同,即便在第一年度开始时发现暖气不能正常使用,这也不购成钱某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因为暖气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在出租方、承租方、物业公司、供热公司的共同参与下应当是比较容易解决的。虽然你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交还房屋钥匙,表明了自己解除合同的意愿,但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合同并没有解除。”

  经过多番沟通协商,李某同意协助钱某解决暖气问题,双方继续履行租房合同。

  法律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把钥匙还给房东算解除合同吗

  把钥匙还给房东不算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如下:

  1、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租赁期满,当事人不得续租;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灭失的,出租人应当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应当解除合同;

  5、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或者灭失,致使合同承租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1、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期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租房提前退租怎么处理

  租房提前退租可以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违约金,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租赁物危害健康等情形时,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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