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 违约条款

时间:2022-06-07 04:10:22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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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违约条款

  导语:合同解除则意味着合同的消失,那么在这个时候违约金怎么办呢?是否一并不能适用了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吧!

合同解除 违约条款

  合同解除 违约条款

  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因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表现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表现为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

  我们先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6期刊登的最高院两则关于合同解除的判例。这两个案例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篇幅有限,案例有省略)。

  案例一简介:2003年,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泳臣公司为其建设办公综合楼和住宅小区。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如泳臣公司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公司有权要求泳臣公司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有权终止协议……签约后,由于泳臣公司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桂冠电力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违约后的一种救济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判决:一、解除桂冠公司与泳臣公司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二、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购房款 11050万元;三、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3123.3万元;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泳臣房产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认为:依照《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款和利息,并对桂冠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审第一项、第四项,变更第二项、第三项。

  案例二简介:华东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三方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主要约定:柴里煤矿同华东公司合作经营印尼木材;柴里煤矿负责提供资金 1000万元汇往华夏银行,作为华东公司在华夏银行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柴里煤矿与华东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总资金额20%的违约金等。后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华东公司收取柴里煤矿资金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该笔资金,不履行进口木材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柴里煤矿主张解除合同、退回出资款、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依据,予以支持。遂判决:一、解除《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二、华东公司退还柴里煤矿联营出资款1000万元;三、华东公司支付柴里煤矿约定违约金200万元……。最高法院在再审中维持上述判决,援引的实体法依据是《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法定解除权)、第107条(违约责任方式)、第114条(赔偿性违约金)。

  上述两个判例,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采取了相反的观点。前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不可主张违约金,后一判例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目前主流观点的看法是,《合同法》第57条中 “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主要包括:1 仲裁条款,2 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3 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4 法律适用条款。[1]那“关于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不包括,因为《合同法》第57的的规定仅限于程序性的规定,即仲裁、管辖法院等条款,不包括实体性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所以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是否有效不适用《合同法》第57条规定。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和清理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经济往来或财务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处理遗留财产问题的条款。[2] 也有观点认为解除后的违约金条款同样应包括在内。[3] 那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呢?笔者认为,包括,合同解除后可同时主张违约金,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相关具体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2012 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对买卖合同解除主张违约金予以明确支持,那如果不是买卖合同怎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11号)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也表明出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案例一中,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损失而不考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有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嫌,值得商榷。在考虑合同解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到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在内的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判决中应先肯定违约金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 114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请求增加;如高于,可请求减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主张违约金,否则可能导致违背市场交易公平原则,如果合同解除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违约金,将有可能会导致守约方在不能证明损失多少的情况下无法索赔,损害守约方利益。这也是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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