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时间:2022-06-07 15:11:42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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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导语: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相关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行使这一解除权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哦,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一方迟延履行,另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概念解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非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该类情形下,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是次要债务);②对方须履行催告义务;③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

  该情形仅限于履行期限与订阅目的不具有密切联系的迟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则一方当事人履行迟延,即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无须经过催告,即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 合同当事人均可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 合同一方行使了解除权后,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合同是否应该解除。但是,对方提出异议有时间限制,如果双方约定了异议期间的,对方应该在异议期间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对异议期没有约定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起3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甲乙两公司于3月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每套100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1日甲向乙交货,6月5日乙向甲支付相应的价款。4月30日,乙询问甲是否将货物备齐,甲答复5月3日送货上门。5月4日,乙因未受到货物,打电话进行催告,才发现货物没有生产完,乙告知甲最迟5月27日交付货物,否则将解除合同。5月27日,甲仍然没有向乙交付货物,甲遂通知乙解除该买卖合同。

  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个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甲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乙经过催告并且给予甲一定的准备期限,但是甲仍然没有按约履行合同。这种情形下,乙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在上述案件中,乙通知甲解除合同,当通知到达甲时,该买卖合同就解除了。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决方法

  解决流程

  特别提示:受害方可以在以下阶段行使合同解除权①合同履行阶段,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没有违约的一方可以向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合同解除后,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价款、订金等。

  ②未违约方还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返还价款、订金等。

  ③违约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可以在异议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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