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常用法规解读

时间:2020-10-16 15:57:13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买卖合同常用法规解读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买卖合同常用法规解读,欢迎阅读!

买卖合同常用法规解读

  买卖合同常用法规解读之一

  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标的物交付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条文解读

  1、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实践中也常冠以“购销合同”“销售合同”“转让合同”等名称。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两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销售方、出售方、经营者;领受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购货方、购买方、消费者。

  2、标的物的范围。本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中,转移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未采用“转移/转让财产权”“转移/转让财产”或“转让权利”的表述,因此从本条规定的字面理解,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民法上的“物”,按照《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民法中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按照通俗的讲法,可将动产大致理解为货物,不动产大致理解为房地产),所以本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不包括知识产权、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权利。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其他财产权利的买卖、转让也参照适用本规定。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信息产品,也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畴。

  3、买卖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页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法》并没规定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为此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某些特定类型的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就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顺序。特定类型的买卖合同,应优先适用关于此类买卖的特别法,然后适用《合同法》本章的规定,如房屋买卖合同,就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特别法的规定,然后适用本法规定。

  买卖合同常用法规解读之二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解读

  1、标的物交付的重要性。交付,通常指对标的物事实上管理力的转移,即出卖人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受让人的事实。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须以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交付之时,即为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将遭受巨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

  2、交付的特殊情形。通常意义的交付又称现实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依次规定了三种特殊类型的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这三种特殊交付方式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均为常见。另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所有权的转移,虽已交付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系不动产,则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交付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常见的情形是买卖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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