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论文

时间:2020-11-12 14:49:04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合同法实务论文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不仅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也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是"适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整理的合同法实务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实务论文

  合同法实务论文一

  新事物总是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产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类在这样一个总体前进的过程中,享受到了众多科技成果的同时,却也在社会道德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规定和依据,这大大加剧了社会道德败坏行为。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条文中的出现,无疑成为解决目前社会道德问题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理论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观念的形式产生的,其中对于公序这一原则最早的规定是对公民享受到的权利和利益,而良俗则是公民应当具备的一般道德准则。

  但是这两项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这一原则的存在,毫无疑问地起到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本身没有被赋予法律地位,因为也没有得到普通大众的足够重视,因而没有发挥出更大的社会作用。

  为了强化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之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开始将这一原则引入到法律条文当中。

  我国也开始在清末时期,在民法典中对公序原则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对善良风俗的内容却没有做出必要的规定。

  一直到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律中对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德进行了必要的规定,标志着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

  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规定,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和特征

  公序良俗原则所适用的主体是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并要求这些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社会公共秩序办事,并能够尊崇善良风俗,否则就可以据此判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学术界对于公共秩序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知。

  不过其大致的范围可以归结为法律和政治范畴。

  这种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变化。

  而善良风俗不同,它本身源自于大众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价值观念。

  所有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都应当是无效的,被摒弃的。

  这样看来,善良风俗具有一般法律价值标准,也是最为基本的道德规范。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空间,在这一外延空间之下,公序良俗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中的公共秩序当中,而且还涵盖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

  这种更加自由的设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则能够被灵活地引入到法律体系之内。

  这样一来,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滞后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弥补,对于完善整个法律体系,以及促进法律带动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

  这项法律也因其开放性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

  而且,合同法的第七条明确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规定和阐明。

  但是,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裁定上也由于自身的消极适用性,而无法作为优先使用的原则。

  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判定依据时,公序良俗原则才能够作为依据的条文,进行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裁定。

  二、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原因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不同于法律条文,其主要内容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个方面。

  不论是哪一个层面,其具体的界定和量化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虽然《合同法》第七条阐明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但是目前人们在订立或者履行合同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束性不强。

  公序良俗原则虽然已经在多部法律中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就具体实施来看,更多的是需要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能够自觉按规矩办事。

  这种状态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钻空子。

  第二,主观影响因素明显。

  公序良俗本身具有弱特定性和强开发性这两大特征。

  这两个特征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判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时,具有较广泛性选择,而且无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水平的影响。

  这种主观影响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执行上没有形成更为有效的约束作用。

  第三,消极适用性。

  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最为基本的法律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依据法律条文,而不是公序良俗原则。

  这种消极的适用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地位被大大削弱。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务中的运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其本身对于维护合同法的完整和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出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

  而要想将这一效用发挥到最大,就应当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要把握公序良俗原则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每个人的生活背景和价值观念,以及接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上会有很大的差异。

  而且,公序良俗的定义本身就有很广阔的外延空间。

  这就需要判定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法官具有很强的办案能力、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

  根据有关学者的分析来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危害国家、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射幸行为、违反人权、侵犯他人尊严、限制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行为、暴力行为等等。

  这些行为的分类和定性,对于法官判断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帮助。

  而且,这些公序良俗所约束的行为,大众已达成了共识,这对于推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公序良俗作为法律的底线原则,其本身不具备优先使用地位。

  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这一原则必须要特别注意两大问题:第一,防止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避”的问题。

  公序良俗是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最为一般的法律规定。

  而且,公序良俗本身所具有的消极适用性原则,都决定了其在使用上落后于其他法律条文的地位。

  也就是说,公序良俗不能够作为裁定的直接依据,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如果没有按照这些程序进行,而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就出现了“向一般条款逃避”的行为。

  所以,当签订合同契约关系的双方,其中有任意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违背合同契约关系的行为时,都应当先从合同法中的明文规定中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实在没有的,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防止适用上的道德过度渗入的问题。

  道德与法律完成有效结合的沟通桥梁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又有着明显的差异。

  在使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必须要认识到这一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同时又必须把握住道德渗入的程度,避免将过高的道德标准融入这原则当中,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

  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进行,不能凭借主观的道德观念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裁定,以防止出现更为恶劣的合同纠纷行为。

  四、结论

  时代在不断变化发展,它也推动客观事物发生不断的变化,而同时人们对于事物的认知也在不断地更新。

  在这种情况之下,大众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改变。

  所以,人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公序良俗原则,并能够以客观的态度认识社会发展中向公序良俗原则注入的新元素。

  与此同时,大众也应当不断更新自身的观念,加强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

  另外,任何一项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规律可循,公序良俗原则也不例外。

  所以,无论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制定者,都应当抓住这一规律,并能够按照这一规律行事。

  只有将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起来,才能够保证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出自身最大的效用。

  合同法实务论文二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三、 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

  (三)鼓励交易是目的

  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荣是市场繁荣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目的。合同自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会的获得,并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实现会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鼓励交易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

  [2]周枏 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龙卫球 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

  [4]李永军 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5]王利明、崔建远 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6]王利明 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7]彭万林 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

  [8]黄名述、张玉敏 主编《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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