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合同介绍

时间:2022-07-03 01:40:12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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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合同介绍

  详细介绍十五种有名合同中的供用合同介绍!以下是YJBYS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供用合同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供电合同介绍

  供用合同介绍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属连续合同,其标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一般不存在退货、返还、恢复原状等问题。

  一、供电方的主要义务有:

  1、按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安全供电;

  2、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有:

  1、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及时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如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依法定程序中止供电。

  2、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扩展知识-买卖合同介绍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说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依有关规定不能确定交付地点的,应分别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除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如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二)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不符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如在合理期间或自标的物收到后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但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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