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24 09:47:04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高校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学校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均应当订立合同。

  第三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外订立合同,以及校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订立涉及到学校权益的合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外订立合同一般应以学校名义进行。

  如果需要以校属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书面授权方可进行,并且必须在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

  校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必须使用本单位的名称,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损害国家、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合同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工合作,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

  校长统一领导全校的合同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应当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分管校领导主持相关合同工作小组的工作,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负责;比较重大或者重大事项应当向校长报告。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立项、论证、谈判、文本起草、会签、报批、签约、履行、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等事项的组织和具体工作。

  与合同事项相关的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工作。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审查、审计工作。

  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委托书以及“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和用印。

  监察处负责从合同立项到合同履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对经常性需要订立合同的事项成立相应的常设合同工作小组。合同工作小组由有关分管校领导任组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项目单位、相关单位、法律事务部门、监察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涉及经济关系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为成员;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工会负责人为成员;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聘请相关领域的若干专家为成员。

  对非经常性但重大或者比较重大的事项需要订立合同的,参照前款成立临时合同工作小组。

  第八条 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个环节必须按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分口把关,共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严格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监察处应当建立合同台帐和报告制度。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个月的前5日将上个月合同立项、签订、履行的情况以报表的形式报监察处;监察处应当于每季度末向校长和各分管校领导报告上个季度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第十条 合同及相关资料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除两万元以下可即时清结的采购合同外,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的信件、文书、图表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设备与物资采购、建设工程、技术、劳动人事等经常性事项的合同应当参照相应的示范文本,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合同格式文本。格式文本应当经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报法律事务部门和监察处备案。其他事项的合同,有示范文本的,应当参照或者使用示范文本。

  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合法、完整、明确、具体、严谨,如实、准确地反映双方意思。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含收、付款方式);

  (六)权利和义务;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第十三条 拟订立合同的项目必须是已批准立项和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合同立项按下列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外事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必须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业务主管部门方可立项;

  (二)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经经费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确认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者概算超出预算的项目,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按前项办法立项。

  (四)单位拟用自筹经费立项的,由项目单位经计划财务处确认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五)对比较重大或者重大的合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立项;重大合同项目立项前,分管校领导应当向校长报告。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合同项目立项后,应当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下列调查,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住所、资质、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

  (二)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三)审查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市场价格等情况。

  第十五条 应当招标的合同事项,必须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并会同相关单位就合同的主体、性质、主要条款、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有关情况说明。

  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说明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对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者其他重大或比较重大的合同实行审查会签制度。

  审查会签一般按下列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合同内容、条款和可行性等;

  (二)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审查经费预算、结算、合同金额、付(收)款方式等;

  (三)审计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标的额等,并按照合同审计的要求进行审查;

  (四)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规范性、完备性、表述的准确性及合法合规性等,对重大合同还应当聘请有关法律专家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

  (五)监察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订立的程序等;

  对不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可以不进行前款第(二)、(三)项审查会签;对使用已经备案的格式文本并且未发生关键性变化的合同可以不进行前款第(四)项会签。

  对经常性事项的合同或者一般合同,审查会签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会签;对性质复杂的合同,审查会签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会签。

  审查会签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利益。

  审查会签部门应当定期将审查会签的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在审查会签过程中如果遇到需要请示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校领导应当及时给出指示。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的合同或者校长认为应当报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合同,必须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应当由校长签约的合同,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签,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其他合同必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

  第十九条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当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能履行签约手续。

  根据合同的`标的额及性质,合同签约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外事等重大事项的合同,以及标的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校长签约或者由校长书面授权人员签约;

  (二)标的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校领导签约;

  (三)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约;

  (四)其他合同由校长或者校长书面授权人员签约。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或者前款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对外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加盖相应的“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

  “湘潭大学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和使用。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外,不得以其他图章代替。

  第二十一条 需要签订廉政合同的,应在签署主合同的同时按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监察处备案,涉及经济关系的合同,还应当送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备案(特殊情况下合同副本份数不够的,可送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备案)。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将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送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三条 订立合同一般应当按照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难以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经校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操作。

  一般情况下,必须在合同正式订立后方可操作。但若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需进行抢修、抢救等必须立即进行的事项,经校长批准后,可先操作,后订立合同,并可适当简化程序。承担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在操作后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邀请业务主管、审计、监察等部门介入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合同立项到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中,实行资料传递签收制度。有关资料在单位间传递时,递交方应当要求接受方出具签收单,接受方应当向递交方出具签收单。

  签收单由递交方制作,内容包括主资料及附件名称、份数、页数,递交单位、接受单位、递交人签名、接受人签名、交接时间等。

  如果接受方拒绝履行签收手续,递交方应当及时向监察处反映,监察处应当责令接受方签收。如果没有执行签收制度,而又发生了合同订立工作的延误,其相关责任由传递方承担。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合同的具体实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执行完结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核定后,计划财务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签章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事项,计划财务处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的;

  (二)应当审计而未审计的;

  (三)合同或者发票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四)单价、数量、付款方式等与合同约定有出入的;

  (五)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及开户银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六)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计划财务处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有效的代付款证明;

  (七)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拒绝付款的。

  第二十七条 合同实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如发现合同纠纷的苗头,要及早做好准备,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实施的相关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如遇履约困难或者违约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经合同双方协商后,按主合同订立程序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更新部分,与主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法律事务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或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者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含经济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经常性需订立合同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经济合同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湘大监发[2000]1号印发)同时废止。此前学校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后学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高校合同管理办法2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武汉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科研、产业、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财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签订。

  第九条 学校分类刻制合同专用章,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一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需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对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学校法制工作部门不予复查。

  第十五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六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九条 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独资企业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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