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03 03:02:58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中小学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合同管理,强化内部制约与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中小学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校合同管理制度<1>

  按照财政部、 国家教育部《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各级部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教育经费实施财政统一结算支付新办法后,根据量力而行、勤俭办校的精神,为确保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如下:

  一、预算管理:

  1、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学校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4、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二、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租赁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2、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坐支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3、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4、学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帐,并及时上解。

  三、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

  3、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

  4、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学校校长签字方可入帐;

  5、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四、资产管理:

  (一)现金管理:

  1、学校所有一切现金收入,均须及时解入银行;

  2、学校报帐员、出纳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根据实际按核定的三至五天的日常开支额度,库存现金超过额度应及时存入银行;

  3、学校报帐员、出纳人员每日按时记好现金日记帐;

  4、学校报帐员、出纳人员与会计应定期对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5、任何人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抵库。

  (二)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

  2、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不准出借银行帐户;

  3、支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分管领导分开保管;

  4、及时与银行对帐,发现问题立即查询;

  5、按照财务要求做好银行日记帐;

  6、每月将资金运转情况报校长室。

  (三)财产物资管理:

  1、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帐目,每月由事务主任检查一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2、所有财产物资均按请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执行情况每学期由事务主任向校委会汇报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学校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报损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

  4、学校不定期对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四)票据领用管理:

  1、各种票据由会计人员向有关部门领取。领取后,按票据种类分门登记造册;

  2、出纳人员使用代收费收据时,向会计领用,并依次编号逐一登记。各种票据不能混用;

  3、学校代收费应在期初收费结束后一周内及时上交,收回记帐联装订成册,并同收费清册核定有关差错。各种存根在年末也应收回,登记造册存入档案室;

  4、开具收据时,摘要栏内写明收费项目,金额不得涂改,字迹端正清楚,并加盖收款人、学校公章。

  五、经费报销制度:

  (一)办公费使 用范围及规定:

  1、范围:办公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办公用品、教师差旅费、学校门窗及台凳小修理、支付水电费等,不得移作它用。

  2、实施大宗办公用品的定点采购,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它支出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规定的报销手续,对校产设备作好详细的登记,每学年末由保管员将校产设备有关情况报事务处、校长室;

  3、购置的物资应有经办人,在购置前经校长审批;

  4、购置物品一律入库后再领取使用,由经办人、保管员签字,校长批准后报销;

  5、凡上级调拨物资、各单位捐赠物资均要进仓入帐,校产管理员记好帐。

  (二)差旅费报销规定:

  1、两个相符:差旅费票价必须与报销相符,实际车程价与报销价相符;

  2、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

  3、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由校长审批;

  4、到外地学习、考察等按标准报销。

  (三)学生代收费规定:

  1、向学生收费,一律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超收或欠收。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

  2、收取现金一律开具代收费收据,及时上解;

  六、申购验收制度:

  1、办公用品由学校安排人员负责购买,零星购买须填写请购单,校长审批,500元以上固定资产购买由校务委员会研究,报教育办批准;

  2、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由教导处、事务处落实专人负责订购,事先须请示校长室;

  3、所有物品(购买或调换)均需经验收后,入库登记;

  4、领用物品须办理有关手续。

  七、报废报损制度:

  1、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予报废;

  2、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可予报废;

  3、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按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报废报损;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及时销帐,同时调整教学仪器、设备帐册;

  5、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可拆零件作维修用,或交总务部门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在仪器室内。

  八、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会计装订立卷,并保存备查。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规定分永久、定期两类进行归档;

  4、财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妥会计资料交换手续,有移交时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进行说明;

  5、除上级主管部门查帐和物价部门年审外,会计档案的查阅、凭证的复印,都应征得一把手领导的批准方可。

  中小学学校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不正当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冶金、石化、轻纺、电力、煤炭、森工、铁路、邮电、公路、水运、水利、人防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章 合同签订、履行

  第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 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文件资料;

  (四)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设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五) 招投标工程或免于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免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四条 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投资批准文号及日期、工程价款、开竣工时间;

  (二) 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三) 施工组织设计折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四) 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五) 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六) 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 设计变更;

  (八) 竣工条件: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供的时间、有关部门验收的时间、修改费用和工程保管费用的承担;

  (九) 结算方式;

  (十) 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修金额、支付办法;

  (十一)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与索赔;

  (十三)安全生产及防护措施。

  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六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 为鼓励和保护平等竞争,杜绝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滥用职权,垄断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凡进行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承办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不得越级或超过经营范围承包。

  第十条 施工合同签订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得任意压低或哄抬工程造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第十二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建设工程的权力及职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第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家和省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使工期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发包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商定保证其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其工期,但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延长工期。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要求。发包方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的评定标准。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并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价款应以国家和省颁发的工程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为指导依据,以量价分离等工程造价计算规则为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发包方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发包方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利用所发包的工程使承包方垫付工程款;承包方不得因竞争而低于成本承包工程,并按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并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以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要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并将交叉作业的工程划分清楚。

  承包方不得非法将工程转包,如需分包,应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项目管理班子,对分包方履行合同进行管理、监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总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分包方不得将所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不履行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外,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方式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三章 合同审查、鉴证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施工合同审查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施工合同鉴证的职责。

  第十九条 发包方必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审查部门审查。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划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二) 是否为无证、越级和超越营业范围承包工程;

  (三) 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四) 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五) 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六) 有无损害国家、社会、第三者和双方利益的条款;

  (七) 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八)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语言是否准确;

  (九) 实行监理的工程,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 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十一)分包的工程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二)外省施工队伍是否具备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审查部门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必须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如审查部门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送审合同已符合要求,承发包双方可以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必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施工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并报开户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施工合同审查、鉴证、备案手续,不经审查或不按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合同文本的,由审查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对拒不改正和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或不办理合同鉴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开工,开户银行不予拨款;已经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承发包双方改正或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合同鉴证、审查、备案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四章 合同变更、解除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

  (一)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者的利益;

  (二) 订立施工合同依据的国家计划变更,工程停建、缓建;

  (三)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业、转产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使施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五) 由于不可抗力,使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签订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都必须及时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双方签订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必须于签订之日起5日内报送原施工合同的审查、鉴证、备案部门。在此书面协议未签订前,原施工合同仍然有效。

  因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五章 合同纠纷、违约

  第二十五条 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用工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无论接受了调解、仲裁或判决之中的任何一种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方法,都必须在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应认真执行,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按合同双方约定,也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条 违约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则应赔偿超过违约金数额部分的赔偿金。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 宣传贯彻国家制订的、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示范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三)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有关施工合同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贯彻执行;

  (四) 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指导、审查、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五) 组织培训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六) 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和个人;

  (七) 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八) 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贯彻有关施工合同方面的法令、法规;

  (二) 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 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共同监制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四) 依法对施工合同进行鉴证;

  (五) 依法仲裁施工合同纠纷;

  (六) 依法确认并处理无效合同;

  (七) 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查处违章、违法行为;

  (八) 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考核合同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开户银行负责对在其开户的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下列监督:

  (一) 通过信贷管理,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二) 通过当事人帐户管理,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三) 通过结算管理,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四) 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已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和判决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发包方必须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作好下列工作:

  (一) 建立健全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 从施工合同签订到恨档,每一个环节都应有专人管理;

  (三) 在具备了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条件下,作好签订前管理;

  (四) 主体资格要合法,内容具体,责任要明确,条款要完备,用语要准确。

  (五) 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

  (六) 按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七) 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施工合同;

  (八) 保证施工合同档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就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作好下列工作:

  (一) 必须建立完整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 从施工合同签订到归档,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专门人员管理;

  (三) 按施工合同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履行应尽义务;

  (四) 逐步使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各环节实现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

  (五) 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法律顾问部门,审查施工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

  (六) 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保管和使用等,要有严格的制度;

  (七) 建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督、检查制度,奖罚分明;

  (八) 运用科学分析方法,反馈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总结经验,为经营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九) 有分包工程的,要负责组织分包方,按分包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分包工程;

  (十) 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十一)要不断提高合同谈判成功率、合同签约率和合同履约率;

  (十二)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有关规定,使施工合同档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十三)要善于运用合同条款索赔,保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工,或终止施工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必须保护好已完工程,并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截留施工合同价款中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的费用。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漏缴、少缴或不缴应上缴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互通情报,紧密配合,定期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联合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开户银行,在对施工合同的审查、鉴证、备案管理过程中,不得无《收费许可证》收缴费用。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有权拒缴施工合同管理过程的无法定依据的收费。

  第七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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