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合同的订立

时间:2020-09-05 14:08:13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合同的订立

  招标公告是在公开招标中使用的、希望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了解招标事项,并通过公开媒介发布的法律文件。招标公告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合同的订立,一起来看看吧!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合同的订立

  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没有要约,则承诺无从谈起;而只有要约没有承诺,则合同无法成立。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的有效要件

  要约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是向受要约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指向的受要约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根据要约的相对人是否特定,要约可以分为特定要约和公众要约。

  ④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都旨在使要约作废,并且都只能在承诺生效之前实施。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

  ①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由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含有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③要约在内容上应具备愿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则一般不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

  5、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的性质

  招标公告是在公开招标中使用的、希望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了解招标事项,并通过公开媒介发布的法律文件。招标公告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邀请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是由招标人发给三家以上主体,且希望该等主体向己方投标的法律文件。尽管投标邀请书所针对的主体和项目是特定的,但其并不具备订立要约的确定性内容,仅符合要约邀请的法律特征。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有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应当接受要约中提出的条件,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被视为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本身标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仍然有效。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如要约中对承诺方式有特别要求的,承诺应按照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

  3)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4)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标准等方面。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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