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七

时间:2020-09-05 20:02:24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合同法释义(七)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下面的是合同法释义(七),供大家参考阅读!

合同法释义(七)

  《合同法》条文逐条释义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释义:

  此条是关于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的效力的规定。按照一般原理,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因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同意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才构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从而使合同成立。但是,如此将不符合鼓励交易原则。因此,现代合同法都规定,承诺只要不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也可以使合同成立。

  然而,如果一概承认对要约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的效力,也可能违背要约人的意志,并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合同法于此原则规定之外,另设例外规定,即“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即使是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承诺也不能生效:一是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则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也不能使承诺生效;二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即要约人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表示不同意受要约人对非实质性内容所作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释义:

  此条是关于合同成立的特殊规定。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第二,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根本没有成立,那么确认合同的有效和无效问题就无从谈起。第三,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一般说来,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范畴,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义务才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并应负合同上的责任。当然,对于在缔约之际,因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缔约当事人目的合同利益以外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使合同成立并生效,也构成缔约上过失责任。

  原则上,合同自承诺到达时成立。但是,本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可以认为是对合同的特殊成立要件的规定。

  实际上,关于书面形式对于合同而言究竟是何性质的问题,学术界有成立要件说,证据说和生效要件说,三种观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笔者采成立要件说。

  我们认为证据说更多地着眼于合同纠纷的解决,揭示了书面形式在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备,法律意识特别是证据意识在人们心中不断得以强化,这是应当给予肯定的;但是,不能因注重书面形式的证据效力,而忽视了其在合同行为中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本质属性。在要式合同中,书面形式是订立合同所必须采用的方式,它的有无,首先决定了合同的成立与否;它所记载的事项,标明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以及合同具体内容,这些为日后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判断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都起着决定作用。如果不是这些事项使合同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障,就无所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更无所谓证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因此,书面形式首要的是它在合同法上的效力,其次,才是用以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另外,第三十六条最后也称“……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见,第三十六条本身也强调书面形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主张证据说的学者由三十六条推论,得出书面形式是一种证据的理论似乎在逻辑上有混乱之嫌。

  一般成立要件与一般生效要件是一种“表里”关系,即只要有当事人作出了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就成立,这是“表象”;而只有当符合一定标准的当事人作出了符合一定标准的意思表示时,该法律行为才在法律上发生效力,这种“标准”就是由生效要件所规定的,是“本质”。所以,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而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必定是已成立的。法律之所以设置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双重标准来规范法律行为,是由其立法本意决定的——一方面,当事人作出要约承诺,其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法律对于合同成立与否不作过多规定,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愿望,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基于一定社会价值取向,是否给予一项合同以法律上的承认,法律必然对其加以严格规定,防止那些表面合法,但实质内容有害的合同产生效力,危害社会,这也是法律存在的本旨所在。

  依此类推,书面形式是合同形式的一种,也即当事人表达其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当法律规定书面形式为某类合同的法定形式时,其意义在于订立该合同时,除了有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将意思表示记载于书面上,否则,法律不承认该合同存在。在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约定形式时,对当事人同样具有约束力,甚至在没有反证时,可排除法律任意规定之适用。可见,无论书面形式作为法定形式还是约定形式,都是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规定,也就是将其作为某类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假如将书面形式视为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则不仅在性质上不符,而且更易造成混淆。(此处主要参考张谷《合同与合同书》一文)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释义:

  此条是关于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的成立时间的规定。

  关于确认书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书是合同的特别成立条件,并非是承诺的组成部分。在承诺生效的条件下,双方还需要签订确认书才能够导致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确认书是合同的最终承诺,或者说是承诺的最终组成部分。在做出确认书之前,合同并没有承诺。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

  确认书通常适用于对双方达成的初步协议的确认,而不适用于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因为在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后,双方已经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不可能再重新确认。除非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确授权一方可在某个时期内再次确认,否则,一方事后再提出确认,将构成违约。如果双方先前已经达成了协议,但合同允许一方事后确认,后来当事人又签署了确认书,而且确认书对原先的协议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确认书确认的内容是否有效?我认为,确认书原则上只适用于对初步协议的确认,不应当适用于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确认。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后一方仍然有权最后作出确认,这实际上并不是赋予其确认权,而是赋予其单方面变更、修改、补充合同的权利。一旦一方作出重新的确认,另一方对此未表示异议,则双方实际上已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协议履行。当然,原先的协议中未修改和补充的部分仍然有效。

  当然,确认书的签订的前提是合同还没有成立,至于承诺人在已作出承诺以后,又提出签定确认书的问题,则实际上将要推翻或否认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此构成违约。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

  此条是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地对于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

  一般认为,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然而,在以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中,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则值得研究。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1)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没有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2)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从该示范法规定来看,只是对数据电文的收到问题作出了规定,而并不是对生效的地点作出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采取了不同的判断标准。收到时间以收件人指定的或当事人检索到的非指定系统为准。而对发出与收到的地点,示范法采取的判别标准是“营业地”。这种将行为的时间与地点分别界定的方法适应了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此种规定照顾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即电子商务中经常发生当事人收件系统所在地与当事人的营业地不一致的现象。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文件收到地与营业地不一致的问题,而且也因为确定了合同成立的地点而有利于确定法院的管辖、税款的征收等问题。该条规定也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纳。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与示范法规定所不同的是,示范法规定的是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而合同法规定的是合同的成立地点。两者显然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表现在:一方面,示范法的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承诺文件的收到地点,还包括要约文件的收到地点。另一方面,从实践来看,数据电文的收到不一定导致合同的成立,如当事人约定了在需要特别确认的情况下,即使收到了承诺的信件,在没有确认之前,合同也不成立。可见,示范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本条第2款规定,吸收了国际民事立法的成果,适应了现代社会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是我国合同法现代化的标志之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的规定。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释义(七)】相关文章:

合同法52条释义11-12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九十三条06-29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九十四条06-24

合同法释义:第六十五条06-17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九十三条06-14

合同法释义分则第二十章:仓储合同06-23

合同法释义分则第十九章:保管合同06-23

合同法释义:第四百二十二条06-16

合同法释义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