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1条释义

时间:2018-05-18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对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1条释义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 2015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 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