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购房合同发布,亮点多多

时间:2022-08-27 17:13:24 购销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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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购房合同发布,亮点多多

  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000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

新版购房合同发布,亮点多多

  5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据了解,与2000年的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

  示范文本分两个文本

  【现状】“现房销售”“准现房仅剩×席”“期房火热抢订”,太原楼盘销售广告无孔不入,市民及购房者常常能从各类媒体见到现房、准现房、期房等有关描述项目建设进展的字眼。但是这三类房子的差别在哪里,多数业主并不知情。

  【解读】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两个文本。

  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特别对预售房加以说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预售房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合同中要注明批准项目预售的单位名称,项目的预售证号。项目的土地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都须明确标注在合同。

  而随着行业的成熟与进步,现房销售已是房地产业发展的方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售)》对商品房现售进行了说明,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现售商品房的成交条件是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对比】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未对预售和现售作区分,合同条款设计不明确,不能有效诠释两者之间的差异。

  需要提醒的是,未取得预售证的期房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不能销售。业主购买非法违规销售的项目,其购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公共配套有了细化

  【现状】太原主要在售楼盘中,生机盎然的花园、配套完备的公共设施、体贴入微的教育机构无疑是项目的最大卖点。然而,不少已收房业主却称,售楼处当年承诺的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及教育机构多是卖房噱头,楼盘交房时这些配套不是未建成,就是建成品质规模与售楼承诺相差甚远。

  【解读】新出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楼盘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和时间表,明确写在合同中。

  这当中包括公共绿地、小区内非市政道路、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绿地率、规划车位和车库等公共设施配套的交付时间、工程进度。如果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交付公共配套设施的,应按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给业主相应赔偿。

  另外,交房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在开通供水和排水、供电、供暖基础上,还增加了开通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内容。其中,水、电、暖由出卖人(房企)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由业主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对比】旧版合同对公共服务及其它配套设施的标准没有明示,业主在签约时若忽视相关约定,开发商交房时公共服务及其它配套设施未建成,可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明确业主对物业专有和共有部分所属权利

  【现状】车库、业主会所、体育馆、马厩、花园、喷泉……近两年,太原新建商品房项目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种类不断丰富,而这些建筑及配套的产权及管理到底归谁,一直争议不断、纠纷不止。

  【解读】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业主对小区公共部位及建筑所有权的持有问题,新出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特别说明。

  归业主共有的小区公共部位及建筑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另外,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而小区单独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会所等其它建筑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要由房企与买受人(购房者、业主)协商约定。

  【对比】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业主共有部分予以明确,增加了对于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产权归属约定不清带来的纠纷与投诉。

  装修标准须纳入合同附件

  【现状】“毒地板”“精装门”……近两年,太原楼市中精装房的成交比例不断增多,但是多数交房的精装房项目,都因装修质量不佳、工程偷工减料等问题发生过业主维权投诉事件。造成精装房装修质量不佳的原因,除了施工企业未按施工标准施工,开发商赶工期交房外,许多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忽视了对装修标准及建材品质的约定,带来维权难的隐患。

  【解读】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商品房的装修标准被写在附件合同中。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约定装修标准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出卖人(开发商或代理销售商)就未达标准部分及时更换、修理,或者由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等办法解决。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同时,买卖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全部进行了约定。比如,建筑外墙是用瓷砖、涂料、玻璃幕墙还是其它材料,均明确在合同中。厨房、卫生间的地面、墙面、洁具厨具的材料、品牌、规格,电梯、门窗和管道的品牌、规格、型号都要明确在合同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