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时间:2022-06-18 17:45:56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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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某公司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制衣工作。

合同法案例: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问题】:此种调岗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案例分析】

  案例中员工原来从事的工作与调整后的工作已经从根本上发生的变更,且该种变更完全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确因为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员工不同意变更,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公司不能单方去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而应当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情形:

  ①双方协调一致时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

  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③保密协议有关于员工“脱密期”工作岗位变更约定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④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确有必要的合理调岗。(如薪资待遇不变,工作性质不变,企业内部有关联的部门之间的调动)

  (2)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可以对员工进行调整的几个工作岗位进行罗列,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这几个岗位中对其进行调动。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调岗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必须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且要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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