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30 16:13:36 合同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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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管理是否到位在于制度的落实,下面是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

  (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国资办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

  (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四)管理合同专用章;

  (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

  (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合同及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

  (六)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八)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国资办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重大合同经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需经其他部门审签。涉及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

  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审计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十六条 各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预付款项目的要上报该项目主管校领导审定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人)向国资办报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外,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谈判纪要等;

  (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 根据我校校长书面授权,合同由项目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接受校长授权的各部门,应认真落实合同签署授权责任,制订内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内部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校长授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涉及个人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合同(含科研任务书),图书出版类等项目合同,由归口部门根据我校校长授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授权管理细则,研究确定部门授权签署合同人员名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准后,将部门授权人员名单、授权范围和授权起止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类合同统一使用“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项目承办单位(人)送国资办审核无误,统一加盖“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一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归口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部门中止付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归口部门应书面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召集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承办单位,以及法律顾问、经济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人)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国资办存档,

  第二十八条 国资办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审稿、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15个工作日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整理成册,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合同承办单位(人)、归口部门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五)合同审查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人)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的,学校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

  (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六)学生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合同的管理。

  (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的管理。

  (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合同的管理。

  (十)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修缮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一)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

  (十二)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合同的管理。

  (十三)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核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 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单位)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单位)存档。

  第八条 合同封面设置“合同审签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会签单位、审计处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需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 审计处对合同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纵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劳动合同、融资合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合同等除外)履行审签程序。

  第十条 在合同审核、会签和审签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校领导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应连同“合同审签单”一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签署;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校长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 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单位)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 无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原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违反《浙江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试行)》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校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各校区的对外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实行延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后勤集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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