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合同样本

时间:2020-11-09 19:24:1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股东合作协议合同样本

  合作协议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通常涉及到双方重大经济利益,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下文是股东合作协议合同样本,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股东合作协议合同样本

  股东合作协议合同样本(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入股深圳市xx-xxx-x电子有限公司合作经营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共同遵守。

  一、深圳市xx-xx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是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一人,即乙方本人,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实际投资人民币460万元。主营pcb板的生产加工。厂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xx-xxx工业园2号4楼。乙方同意甲方入股合作经营xx-xxx-x公司。

  二、甲方入股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占xx-xxx-x公司总股份的10%,乙方占90%。

  三、合作期限,因乙方现使用物业租赁合同期为10年,乙方希望与甲方长期合作。合作期约定为10年以上。如果甲方在合作后10年内提出退股,则乙方只退回甲方入股本金30万元。

  四、甲方入股后,即享有股东权益,参与公司利润分红,每年分红一次。

  五、甲方不参与xx-xxx-x公司的经营管理。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或其代表发送财务报表供其审核。

  六、甲方可在xx-xxx-x公司委派驻厂代表一人,主要负责监督产品的品质和交期。

  七、合作协议生效后,甲方试用xx-xxx-x公司pcb板3-6个月,如果没有重大品质问题,甲方尽力提供bcp technologies, inc.(以后简称bcp公司)pcb板订单满足2000平方米/月或以上数量。

  八、本合作协议书在甲方向乙方或xx-xxx-x公司支付30万元股金后即生效。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处理。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协商确定,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股东合作协议合同样本(2)

  贷款方:

  借款方:

  经**公司(下称贷款方)与**有限公司(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万元)。

  三、借款利息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按年利息20%计算。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一年。自20xx年4月15起至20xx年4月14日止。

  五、其他

  1、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由借款方按日向贷款方支付到期本息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借款方以**公司各股东的全部股权作质押,作为本公司的借款或其展期借款担保。抵押担保期限自借款生效之日至本公司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本息,贷款方有权处理质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1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公司 借款人: 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股东合作协议合同样本(3)

  本股东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五方于二零一一年__月__日在北京签订。上述各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五方”。

  甲方:

  名称:

  住所:

  电话:

  乙方:

  名称:

  住所:

  电话:

  丙方:

  名称:

  住所:

  电话:

  丁方:

  名称:

  住所:

  电话:

  戊方:

  名称:

  住所:

  电话:

  甲、乙、丙、丁、戊五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投资设立北京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 ##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1 公司名称:北京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2 经营范围: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3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1.4 法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二、 ##公司的企业性质及责任、法人地位

  2.1公司为有限公司,甲、乙、丙、丁、戊五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2 法人地位

  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 ##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3.1甲方以货币作为出资,出资额为贰佰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2乙方以货币作为出资,出资额为贰佰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3丙方以货币作为出资,出资额为贰佰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4丁方以货币作为出资,出资额为贰佰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5戊方以货币作为出资,出资额为贰佰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四、 ##注册资本的变更

  4.1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或减少需征得股东会所占股份总数半数以上股东

  的同意并且经有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五、 ##股权的转让和质押

  5.1合资五方可以互相转让其在公司内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任何一方(在本条项下称为“转让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另两方(在本条项下称为“非转让方”)同意。转让方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非转让方征求同意。非转让方自接到书面通知后起满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非转让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非转让方有优先购买权。

  5.2依照上述条款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

  5. 3如果任何一方欲质押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任何权益,必须取得另两方的书面批准。

  六、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7.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7.2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不得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各发起人不得抽回出资。

  7.3 出资人对设立公司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持股比例分担。

  七、 ##公司的组织结构

  8.1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

  8.2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

  8.3公司监事由一人组成,由股东会委任。

  8.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兼任,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立适当人数的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八、 ##公司经营期限及解散、清算

  8.1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并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

  8.2 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 ##公司财务、会计

  9.1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9.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9.3 公司的利润分配及其他财务、会计事宜,按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 ##违约责任

  10.1除不可抗力外,甲乙丙五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均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十一、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0.1本协议的变更需经五方协商一致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经五方签署。

  10.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五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

  十二、 ##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12.1本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12.2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预料之外的,其发生或后果不能合理地为受影响方所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灾、火灾、社会动乱、战争、罢工以及国家法律或政策的变化。

  十三、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3.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须按其解释。

  13.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五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 ## 其他

  14.1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戊五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4.2本协议对五方均有约束力。如未得到对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方。但若一方因资源整合及可能上市而需要转让,则在该等转让不损害另一方所持公司股权的前提下,另一方不能不合理地拒绝出具同意该等转让的书面认可。

  14.3 若本协议任一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与可执行性。

  14.4本协议未尽事宜且《公司章程》亦未作规定的,由五方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陆(6)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另一份以备工商注册登记之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代表人(签字)

  20xx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签字)

  20xx年月日

  丙方:

  代表人(签字)

  20xx年月日

  丁方:

  代表人(签字)

  20xx年月日

  戊方:

  代表人(签字)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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