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

时间:2020-09-30 20:57:55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

  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的解读,仅供参考哦!

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

  企业借贷合同的效力

  企业借贷合同分两种,一种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另一种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这里的企业,指非金融的企业,即没有存贷款业务金融经营资格的企业。

  企业与个人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特许经营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历来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民二终字第111号首都机场地产公司与三能达置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等。

  但在经济活动活跃的南方,因为近年以来金融危机的蔓延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际需要,在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上也存在送动与突破。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衡中法民二终字第42号曹勤与耒阳投资担保公司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判决中认为:“关于原审被告耒阳市金瑞德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资金往来协议》及《抵押担保协议》的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含义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的强制性规定。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银行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等而制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制定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但该法并未规定其他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未涉及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故上诉人以本案所涉及合同及协议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企业间借贷合同能否认定有效的重要之处在于其直接关系到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的效力,此种约定的利率通常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若合同整体认定为有效,则利率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亦为有效,法院即可按约定利率判令给付利息。而且,在企业间借贷附有担保的情况下,一旦企业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按照从合同效力随附于主合同效力的法律原则,则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将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对债权人较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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