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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受到不少人的关注,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这方面的相关内容,下面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法条规定
现行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法条解读与实务适用
企业间借贷合同,指企业之间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货币,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应货币,同时可能还要支付一定利息的合同。
本法条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认定企业借贷一概无效的做法,从而为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空间和依据。
理解本条条文的重点包括:
1、企业的资金应当属于自有资金。企业的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企业对合同标的借款享有所有权,对其处分只要满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就应当对其法律效力予以认可;企业的资金性质如为非自有资金,例如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后,或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后,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企业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该类借款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2、企业借款用途仅限于生产、经营。如出借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企业的借款用途为另作他用,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仍然提供借款的,则该类借款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3、企业不得以放贷作为经常性业务或主要收入。如企业经常从事放贷业务或者以放贷利息作为主要收入,此类企业从事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这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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