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时间:2022-12-15 01:51:22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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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有哪些内容呢?本文是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范本,欢迎参考。

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篇一: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

  贷款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鉴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发生贷款业务,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最高贷款限额

  1.1最高贷款限额是贷款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内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贷款余额。最高贷款限额仅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同一借款人可与贷款人订立多个最高额借款合同,同时享有多个最高贷款限额,数个最高贷款限额及其相应的合同之间互相独立。同一借款人也可同时与贷款人订立最高额借款合同和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各合同互相独立,另有约定的除外。

  1.2贷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间和人民币(大写) 的最高贷款限额内(除非按本合同其他约定作调整),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借款条件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决定向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在上述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及其附件,下同)记载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本条规定不影响贷款人采取第3.3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或停止发放贷款等措施。

  1.3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其到期日不得超过第1.2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的截止日。

  1.4双方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对最高贷款限额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额度),贷款人增加或减少最高贷款限额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调整最高贷款限额的决定一经作出,随即生效。

  1.5贷款人对最高贷款限额的调整只限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通知借款人但

  贷款人无义务必须通知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最高贷款限额及其调整的有效性,贷款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因最高贷款限额减少,导致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大于最高贷款限额时,借款人的实际债务以本合同项下的未清偿债务为准。

  第二条 借贷事项

  2.1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由本合同及每笔具体贷款业务的相应借款借据分别约定,且分别单独计算。

  2.2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利率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逐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以发放时贷款人决定的利率为准。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贷款利率,并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贷款发放前,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但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并仅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时依照如下方式调整: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

  (1)继续执行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的原利率,不分段计息; (2)按 (月/季)调整(每月/季的对应日调整,无对应日的,为该月/季最后一日),并按该次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利率在本款约定的期间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期间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

  (1)自每次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2)按 (月/季/年)调整,(即每月/季/年的对应日调整,无对应日的,为该月/季/年最后一日),并按该次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利率在本款约定的期间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期间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为准)及相应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3)继续执行相应借款借据记载的原利率,不分段计息;

  (4)每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以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相应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于当日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分段计息; (5)其他:

  2.4贷款的支付与提取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4.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及贷款人政策独立决定贷款支付方式。

  2.4.2借款人同意,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情形下,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期间,借款人不得提取,并且在此期间如果该款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等由借款人承担责任,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2.4.3无论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委托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2.4.4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与贷款用途有关的相应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及支付委托书等资料,贷款人表面审核同意后履行放款义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当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三个月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使用情况报告,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供贷款人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行使本合同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贷款人权利。

  2.4.5在符合自主支付的情形下,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到贷款人的柜台、

  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使用网上银行或以其他贷款人同意的方式办理借款的提取手续。

  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的提取,并对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或其他贷款人同意的方式办理的借款均予确认。

  2.5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记载为准。相应的还款方式及其具体情况如下:

  2.5.1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

  利率) 还款月数还款月数÷[(1+贷款月-1]

  2.5.2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增减。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贷本金=贷款本金÷还贷总期数

  每月还贷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每月还贷本息额=每月还贷本金+每月还贷利息

  2.5.3采用按月/季/年付息,并分期还本的,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第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下一日历日,贷款本金分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归还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以借款借据附件为准;

  2.5.4采用按月/季/年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第20日,付息日结息日下一日历日,贷款到期归还本息,且利随本清;

  2.5.5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2.5.6

  2.6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卡/账号为 的还款账户,并于本合同或相应借款借据约定的每期还本付息日前在该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还本付息的款项,并授权贷款人从还款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划。如果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存入还本付息款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加收罚息,对借款人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都由借款人自行承担,与贷款人无涉。

  2.7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

  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柜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8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清偿。贷款人扣划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划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划无须借款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款项可以随时扣划。

  2.9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同时贷款人有权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其贷款期限在 月以上(含本数),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之日起 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2.10年费

  2.10.1贷款人有权根据第1.2条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的 ‰向借款人收取年费,但年费最低不低于 元/年,若最高贷款限额调整的,则按照实际适用的最高贷款额度收取年费。

  2.10.2年费按年收取。首次收费日为最高贷款限额的额度生效日(即本合同签订之日)或调整日,以后年度的收费日为首次收费日的对应日。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借款人使用最高贷款额度不足一年的,已经收取的年费均不予退还。

  2.10.3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于收费日直接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账户中扣收年费。

  第三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3.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权,并可按照第2.6条和第2.8条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划。

  3.2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真实、完整的资料,并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机构和系统,查

  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并依此自主作出相关判断,决定是否采取第3.3条的各项措施。

  3.3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降低或取消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最高贷款限额;(2)停止继续发放贷款;(3)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均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4)直接按照第2.8条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5)要求追加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6)提前解除本合同;(7)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是否出现下述情形有完全独立的自主判断权。

  (1)借款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贷款人催收负担的情形的;

  (2)借款人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通过离婚或协议等方式将债务确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

  (3)借款人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4)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包括提前到期,包括贷款逾期后已归还的情形);

  (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使用借款的;

  (6)借款人不履行与贷款人约定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或与任何第三人约定的义务的;

  (7)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债务之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资产,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8)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

  (9)借款人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被逮捕、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起诉、被判刑或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

  (10)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变更国籍或迁往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

  (11)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的任何条款和承诺,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2)借款人发生上述事件之外,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13)抵(质)押人以未取得产权或产权不清晰的财产做抵(质)押的,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办妥正式抵(质)押权登记手续的;

  (14)抵押财产、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 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5)本合同项下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抵(质)押物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6)在以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票或流通股票质押的情形下,出现如下一项或多项情况之日起三日内未归还债权人所认可的相应额度的授信敞口,或用债权人认可的质押物进行置换:1、授信安全度降到160%(含)以下(授信安全度=被质押股票市值/担保的授信敞口,被质押股票市值=该上市公司流通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计算日前的30日均价、60日均价与120日均价中的低者。);2、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3、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牌或除牌;4、被质押股票的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作特别处理的;5、被质押股票被查封、冻结或其它强制措施的。

  3.4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做好贷款对帐工作。

  3.5贷款人有权通过通信或通讯方式联系借款人,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金融需求。

  3.6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一旦发现,不符合约定用途,贷款人有权采取本条第3.3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3.7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4.1有权按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但不得挤占、挪用。

  4.2按本合同及相应借款借据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并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有权按照第2.6条和第2.8条约定扣划。

  4.3按照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如实全面的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贷款用途等资料,积极配合贷款人的支付管理、贷前调查和审查及贷后检查。

  4.4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4.5借款人若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应在继承财产、受遗赠财产或监护财产范围内优先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借据约定的还款义务。

  4.6借款人若发生如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的,应于该事件发生后3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

  4.7借款人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后5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4.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前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设定抵、质押担保,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4.9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的联系工作,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及资信信息。

  4.10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贷款对帐工作。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返回回执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对账单后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4.11借款人对贷款人向其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应立即签收并将回执交付贷款人或在签收后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4.12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提存、担保等相关费用。

  4.13借款人持有的本合同第2.6记载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发生变更的,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无法放款、无法扣款等责任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担保

  5.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由贷款人与担保人 另行签订,其编号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因贷款人违约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负责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借款人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预期损失等。

  6.3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 之 (大写)罚息。

  6.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违约使用贷款之日起,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 之 (大写)的罚息。

  6.5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计收复利。对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借款人贷款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6.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6.3条、6.4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6.7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8对借款人、担保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担保人收取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限额10%的违约金。

  6.9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贷款人均有权采取第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7.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届满且本合同项下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7.2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更和解除本合同。

  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7.3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贷款

  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7.4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通过讼诉方式解决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通过讼诉方式解决的,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协商、提交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需履行,任何一方不得以解决争议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正在进行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9.2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或逃避贷款人的监督,或隐瞒与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等其他违法行为,贷款人有权依法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及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9.3除非借款人书面通知贷款人下述地址或通讯方式变更的,贷款人以下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在递交邮递三日后视为送达。以下述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发送的通知,视为即时送达。 借款人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9.4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并不构成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都不应参考其标题进行解释和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受到其标题的影响或限制。

  9.5除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除非守约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对于违约方在任何时候对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约定、义务的违反或不履行,守约方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迟延采取行动或其他任何措施均不得被认为是守约方对其在本合同项

  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9.6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公证要求的,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明确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同时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7因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贷款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贷款人有关规定办理。

  9.8补充条款: 。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借款借据、借款人承诺、证明、声明及支付委托书等构成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组成部分可采用包括纸制、电子方式以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订立。 第十二条 提示和声明 本合同文本已在贷款人网站公示,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粗体标识条款,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同时借款人特别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署地:

  篇二: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

  甲 方(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住所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手 机:

  乙 方(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和用途

  第1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用。

  第二章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第3条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以下简称“最高额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第2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

  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三章 担保

  第4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 保证人 □ 抵押人 □ 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5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额度

  第8条 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第二章 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9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简称“具体合同”)。

  第10条 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即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

  第11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第12条 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13条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14条 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4.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4.2 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臵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14.3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14.4 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14.5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

  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4.6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臵房地产时,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5.1 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及归还贷款本息。

  15.2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15.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15.4 甲方应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具体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及书面报告;

  15.5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15.6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15.8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15.9 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16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6.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16.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6.4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个

  人信息)及相关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情况等)录入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及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或征信系统。

  第五章 提前到期

  第17条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17.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发生逾期;

  17.2 甲方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后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17.3 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其他乙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17.4 甲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17.5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从事违法活动;

  17.6 甲方或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7.7 甲方未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交交易文件、交易凭证以及向乙方书面报告其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的;

  17.8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17.9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或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7.10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价值减少而甲方未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7.11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17.12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或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乙方认为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

  第18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约定有担保的,在办理完毕所有担保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允许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19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具体借款所签订的具体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第20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21条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第22条 甲方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盖章)(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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