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注意事项

时间:2020-11-17 20:14:08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

  信贷人员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认真填写合同约定的内容及要素,做到合规操作,规避法律风险及操作风险,那银行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以下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贷款注意事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一

  贷款还清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当您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物的房地产其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二

  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三

  部分信贷人员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存在起始日期或到期日期滞后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日期,尤其是《抵押合同》居多。而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第一条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约定,约定期限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而并非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期限”,其起止日期均应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起止日期保持一致。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四

  按照贷款程序,《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日期应等于或迟于主合同签订日期。同样,农信社相关部门也对抵押期限中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借款合同到期日做出了明确要求。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即使抵押物损毁、灭失,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办理抵押登记时填写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为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即使超过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抵押权人仍可要求以抵押物清偿担保的债务。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五

  按照豫农信贷〔2005〕8号文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信贷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客户部门(岗)应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客户部门(岗)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信贷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不按规定填写主从合同编号,这不仅从形式上造成了主从合同不衔接,而且会在诉讼过程中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六

  一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这样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七

  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八

  还贷有困难不要忘记寻找身边的银行。当您在借款期限内偿债能力下降,还贷有困难时,不要自己硬撑。工行的客户可向工行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申请,经银行调查属实,且未有拖欠应还贷款本金、利息,工行就会受理您的延长借款期限申请。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九

  贷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记告知义务。当您在贷款期间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您必须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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