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现货买卖合同

时间:2022-11-28 11:00:49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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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现货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黄金现货买卖合同协议。

黄金现货买卖合同

  黄金现货买卖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网站: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现货买卖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开立账户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账户,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资金帐号。

  第二条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货币资金,乙方提取资金或销户时,甲方将资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银行账号。

  第三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与黄金现货买卖相关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帐户的资金情况或实物黄金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 现货买卖方式

  第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等方式进行黄金现货买卖,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买卖记录。

  乙方同意:

  1、甲方的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2、不论乙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买卖,若乙方在下一日开市前没有对每日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对买卖记录的认可。

  第三章 买卖约定

  第五条 乙方确知,黄金现货买卖因时机而变动,而且分秒变动,并承认即使按照公布的价格,也有可能无法成交。

  第六条 乙方将接受并遵守甲方规定的一切黄金现货买卖规则或其他有关黄金现货买卖的规定事项。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乙方自行承担黄金现货买卖的相关税项及征税。乙方确认,乙方买卖的实物黄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代为保管。

  第四章 实物交收

  第八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请,并提交增值税发票等相关凭证及票据。

  第九条 货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帐户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客户资金帐户

  第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明细账,并在每日结算单中报告资金账户资金和实物黄金余额及资金和实物黄金的划转情况。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资金帐户中划转资金或黄金。

  乙方买卖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买卖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

  为乙方支付的实物黄金运保费;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资金属于乙方所有。乙方资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乙方开立账户需交纳开户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甲方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买卖手续费。具体比例以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乙方提取实物黄金需由甲方代为邮寄时,甲方按实际邮寄费用向乙方收取运保费。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买卖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帐户清算

  第二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签署的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甲方的《开户登记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协议同时签署。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签字 乙方授权签字: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买卖合同(2)

  受让方: (以下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 (以下称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为实现生产经营需要,甲方拟收购乙方拥有和控制的机器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设备包括显示器生产设备、注塑生产设备、供电设备、运输设备及其它设备,具体详见(设备明细表),设备原值 元,经双方约定价格为 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 万元,其余价款在 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 年度内每季度支付 元, 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 元。

  第三条 设备交付时间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 万后 个工作日,乙方将机器设备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 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乙方将为正常使用本协议项下的设备而形成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包括管理诀窍或技术诀窍)。

  第五条 陈述保证承诺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让设备转让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甲方受让乙方的设备,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同意受让决议;

  4、甲方对乙方转让的设备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该状况下受让;

  5、甲方保证有能力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并执行本协议规定的甲方义务;

  6、甲方保证受让乙方设备用于在设备地设立新公司;

  7、甲方保证受让乙方设备后用于在珠海市的开展生产经营,由其自行承担。

  8、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转让设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资产状况(包括设备的外观、性能、操作及维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陈述、说明,没有其他保留;

  4、乙方为设备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让甲方的资产,是为设立新公司,开展计算机显示器生产之用,为此,乙方交付转让设备的同时,保留生产厂的现状,为甲方收购资产并以该资产设立新公司、开展计算机显示器业务须办理的各项政府主要部门的登记注册、审批手续等提供便利,并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六条 交接验收

  在 年 月 日至本协议生效前,乙方允许甲方无偿使用设备及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同时,甲、乙双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办理转让设备的交接手续,甲方对设备的各种要求见交接清单,该清单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费用负担

  转让设备的拆卸、运输及安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变更海关监管对象及撤销监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过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转让款人民币 万元后,未依期交付资产,按未依期部分的资产价值每天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在 天内不交付资产,视乙方中途毁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已收乙方款项,并按转让价款总额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乙方交付资产中,属海关监管部分,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海关的处罚,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该部分设备的价值,按发票价扣除折旧由乙方返还相应价款给甲方;

  4、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能按约定支付首期转让款人民币 万元,按每天 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逾期 天,视乙方中途毁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转让价款总额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转让金,按逾期支付转让金价款每日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甲方并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

  第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②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双方认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主张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响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 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除系本次设备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有关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缔约双方相互之间所必须之正式联系、通知与信息传递等事宜,均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

  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2、本合同确定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3、各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②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4、合同任一方变更其地址或电子信箱,应在新地址(电子信箱)启用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与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项约定。

  第十六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设备明细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协议各方: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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