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时间:2022-06-16 05:06:58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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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荷兰,共计50公吨,总值16.5万西德马克,凭规格买卖。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中方公司立即办理,还出示中国商检局的品质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

  货到目的地后,荷兰来电声称,“到货有鱼腥味,当地卫生局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出售,要求退货。赔偿全部货值的50%的损失。

  中方公司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是完全符合其公司正常出口标准,并且是经过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至于其中部分带有鱼腥味,这是国际市场上中方供货的通常品质,而且中方供给荷兰公司的货物与供给欧洲其他地区的货物在品质上是相同的,其他地区都反映良好,销量逐年增加,更没有由于带鱼腥味而称之“不符合人类食用“,因此中方按合同规定供货是无可指责的,最后使对方撤回了索赔的讼诉。

  分析:

  该案的焦点在于该食物带有鱼腥味,是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也就是对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看法问题。

  此案中,双方合议的“去毛、头及内脏”属于凭规格买卖。我方交货符合合同中的规格。至于鱼腥味并不在合同规定之中,因此不能说违反合同条款。对方只好强调“不适合人类食用”想以此根本否定商品的用途,以达到索赔的目的。

  这就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我方的立场观点鲜明;一是从证件上来证明,从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证明,它“完全适合人类食用”;二是从实践上证明,我们的商品已销售在世界各地,为了驳斥对方“本食品不能够卖给西欧国家”的观点,抓住了这一证明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方的索赔根据就不复存在了。

  案例2

  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泰国公司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日本公司A提出索赔,但遭日本公司A拒绝。问日本公司A有无权利拒赔?为什么?

  分析:

  1、A与B,B与C分别订立的两份合同是互相独立的合同。

  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第35节,在推定买方接受货物方面,有以下几点规定:(1)买方对卖方表示他已接受货物;(2)除第34节另有规定外,当货物已交付给买方,买方对货物作了任何与卖方的所有权抵触的行为;(3)或者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后,买方留下货物,没有向卖方表示他已拒收货物。

  2、B与C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另一个合同确立的。

  既然 C发现到货品质有严重缺陷,并及时向B提出拒收货物通知,这是他们之间的合同和有关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而且C在提赔手续上是完备的。因此,B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绝理赔。至于该批货物的品质不符,其严重程度如何,C能否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或者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这还有待双方协商解决,但C的上述权利是不能剥夺的。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可提交仲裁或诉讼处理。

  按上述情况来分析,本来日本公司A对这批货物的质量应当负责。但是香港公司B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出现严重失误,因而丧失了向日本公司索赔的权利。

  在本例中,一方面B由于对货物作出与A的所有权抵触的行为,从而使他丧失了本来可以向A主张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B交货品质有严重缺陷,又使他无法推卸他必须承担对C的违约责任。

  案例3

  美国A公司从外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按本例(1)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

  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至于A公司有没有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应视违约的性质和损害的程度,并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2、从上述各种法理来看,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如果按英国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案例4

  一家美国公司C从外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2)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因为:

  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从这种后果来看,按美国法应属于轻微违约,按照联合国公约,也属于非根本违约,如按中国法,此项违约,也不能构成“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C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如按英国法,由于交货时间属于合同要件,作为违反要件来处理,受损方C有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2、但是,卖方D延迟交货是事实,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尽管是属于轻微违约),除非C放弃其权利,否则C仍然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上例与本例违约的性质及损害程度是不相同的,因而受损害方可以得到的权利也有区别。读者从这两个例子的对比,可以加深对美国法、联合国公约、中国法以及英国法有关违约后果的认识。

  案例5

  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货单 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

  但是,买方直到11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买方于12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3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在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分析:

  按本例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各方都应各负其责。卖方应对30%的茶叶负责,而买方应对因延迟15天提货而用去的额外费用负责。因为: 1、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这是买方的违约行为; 2、卖方对该批茶叶有实行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有如下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偿还他所付的合理费用为止。”按本例的情况,应属于公约所讲的“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的情况。因此,卖方有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由于卖方对货物未尽保全和防止损失之责,买方对已串味的茶叶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卖方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买方延迟十五天收取货物,这是买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十五天的仓租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其他额外支出,也理应由买方负责。因此,卖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在本例中,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各有各的帐,应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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